(2017)辽060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娅楠诉被告于清、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娅楠,于清,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446号原告高娅楠,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于清,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李丹,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娅楠诉被告于清、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娅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娅楠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包滢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