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保令4号申请人:郑某,女,1966年6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某,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某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在家中因家务事发生争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扒申请人衣服,并扣留申请人手机、钥匙、身份证、银行卡���不给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上衣扒光后将其推出门外。申请人求助对门邻居报警并借衣服穿上,民警到场后,申请人才得以进门。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审查批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仙林派出所接处警情况说明、伤情照片,本院调取了公安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绮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