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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欧红安与袁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红安,袁呈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604号原告:欧红安,男,生于1979年5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农民。被告:袁呈英,男,生于1979年6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博,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红安诉被告袁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红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红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红娟审 判 员  闫邦鑫人民陪审员  辛新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