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耿春标与利辛县福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建盛、刘兆华、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86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耿春标与利辛县福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建盛、刘兆华、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12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判决主文第二项更正为“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利辛县福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耿春标借款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张建盛、刘兆华、贾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利辛县福惠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耿春标借款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张建盛、刘兆华、贾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贺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