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2016执757号之一邓某某终结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支付各项费用损失8891.1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