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73年12月10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高,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帐户中的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长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