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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荣忠、徐玉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荣忠,徐玉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忠,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君,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上诉人郑荣忠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荣忠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荣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荣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郑荣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伟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霞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