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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学清与郭学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清,郭学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王学清,女,1962年7月12日,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告:郭学锋,男,1977年1月18日,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清与被告郭学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