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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9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存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李存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住所地:岢岚县。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存希,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存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止2017年4月6日,被执行人李存希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会信用社开立3********************存款账户内有存款7455.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存希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会信用社开立的3********************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