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硕、纪增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硕,纪增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2执异8号案外人杨承准,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韩国籍,现暂居上海市闵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号码:07980651。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硕,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执行人纪增伟,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上上城公寓商贸楼福三3-5号,组织机构代码93616250-9。负责人谢永利,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硕与被执行人纪增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承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承准称,其与被执行人纪增伟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上上城第三季20号楼3单元1702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纪增伟与孙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我同意,我根本不知情,纪增伟擅自处分夫妻重大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民终30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上上城第三季20号楼3单元1702室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杨承准与纪增伟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对孙硕与纪增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冀108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判决纪增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配合孙硕办理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上上城第三季20号楼3单元17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纪增伟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冀10民终301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纪增伟未履行义务,孙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应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孙硕申请执行纪增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冀108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现案外人杨承准据此提出执行异议,其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所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承准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周福宽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皓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