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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春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92号罪犯杨春辉,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1416.4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八分;获得二0一五、二0一六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62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春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