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2民初54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白长岁,科右中旗哈日诺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委托代理人东木德,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七月(姚某妻子。原告陈某与被告姚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力格斯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白长岁、被告姚某及委托代理人东��德、七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父亲姚达胡白拉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姚某和长女春花均已成年。姚某十年前结婚后与我们共同生活,其父姚达胡白拉每年外出打工,我被被告及其妻子虐待并赶出家门,家产也被他们霸占。我在外流浪生活,只有女儿予以相助,被告根本不管我,我有时回到家里也被他赶走。我身患疾病后女儿出钱给我治疗,但在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被被告拿走。现我年岁已大,又身患疾病,与被告父亲在2016年12月9日判决离婚,没有生活来源,故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1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意见,递交一份(2016)内222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已离婚,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故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被告没有继承父母���财产,也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现生活困难,还要赡养患有精神病的父亲,也无固定住所,只是借住在父亲的房屋,有十多万的外债,生活特别困难,今年是嘎查低保户,也没有任何收入,故我方只承担每月200.00元赡养费,也可以把原告接到家里赡养。原告与被告父亲离婚后,与额日巴拉共同生活,额日巴拉有固定收入。综上被告经济特别困难,没有固定收入,请求法院合法判决。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递交如下证据:1、一份(2016)内222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已与被告父亲离婚,财产已分割,被告没有继承任何财产。2、一份杜尔基镇卫生院诊断书,证明被告父亲身患精神分裂症,现由被告赡养,常年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3、一份科右中旗雅玛图嘎查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一家是低保户,生活支出大,没有收入。4、提供证人朱某出庭作证,证人称2013年至2016年9月份原告陈某、被告父亲姚达胡白拉和被告已故奶奶梁胡吉雅是嘎查低保户,被告姚某一家不是低保户。姚达胡白拉长年不在家住,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兄弟姐妹照顾其生活。姚某没有住房,在父亲房屋居住,有七八头牛。5、出示两份户口薄原件递交复印件,证明被告一家与父亲分户生活。本院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递交的判决书无异议,原告对被告递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判决书无异议,但原告与被告父亲离婚时,财产都被被告夫妻占有,导致离婚时没有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父母也没有死亡,没有继承财产的说法,是他们抢占了原告的财产。杜尔基卫生院没有证明精神病的资质,诊断书是无效的。原告丈夫天生弱智,但能够从事劳务活动,一直在���他人放羊,有经济收入。嘎查低保户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不是由嘎查委员会证明,该证明是伪造,与事实不符。证人朱某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一家不是低保户,被告没有赡养照顾父亲的事实。对户口簿没有意见,但补贴卡没有分开。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父亲姚达胡白拉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姚某和长女春花均已成家立业。姚某结婚后与原告和父亲共同生活,十年前原告在外流浪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生活起居。因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姚达胡白拉在法院判决离婚,且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故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陈某现已60周岁,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故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低保户,但嘎查书记朱某证言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属实,故被告应承担赡养义务,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诉称一直由其女儿照顾生活起居,故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费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身患疾病,需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00元,但未提供身患疾病的依据,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考虑本地居民的平均收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姚某每月给付原告陈某赡养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 如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