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384号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邓庄镇武家庄。法定代表人:于彦章,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肖忠钦,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管理区铜铃社区铜铃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英华,总经理。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衡水宝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桐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