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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33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