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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薛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224号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前泉村。经营者:黄世水。被申请人:薛强,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强在山东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万元或被申请人薛强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和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强在山东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薛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级索镇前泉煤矸石砖厂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