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邰君生、闫乃猛等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金传春,郝敬浩,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君生,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东省鄄城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被山东省青岛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7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因涉嫌赌博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闫乃猛,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杨安营,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金传春,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保教练,住浙江省嘉兴市梅湾街太阳公寓1栋301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郝敬浩,男,1994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缝纫工,住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娟���女,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赵娟犯赌博罪、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郝敬浩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金传春、郝敬浩、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丁峰伙同翁海林、朱长青、李盼盼(上述四人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金传春、邰君生、闫乃猛、赵娟、郝敬浩等��,先后多次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仙女镇等地,采用推牌九和麻将“二八杠”的方式组织赌博,共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金传春参与4次,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赵娟三人各参与3次。其中被告人金传春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各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丁峰伙同翁海林组织召集李浩、王某等参赌人员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双华村东荡组一居民家中,采用牌九和骰子为赌具,以“五百元底子,上不封顶”的方式和大小进行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负责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金传春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赵娟和李盼盼负责抽取头钱。事后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金传春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2.2015年11月30日晚上,丁峰伙同翁海林组织召集李浩、李某等参赌人员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一居民家中,采用牌九和骰子为赌具,以“五百元底子,上不封顶”的方式和大小进行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和郝敬浩负责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金传春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赵娟和李盼盼负责抽取头钱。事后被告人金传春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3.2015年12月1号的晚上,丁峰伙同翁海林组织召集李浩、李某等参赌人员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勤丰村马家组55号,采用牌九和骰子为赌具,以“五百元底子,上不封顶”的方式和大小进行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金传春负责在赌场外放哨。事后被告人金传春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4.2015年12月2号晚上,丁峰伙同翁海林组织召集李浩、杨俊、王某等参赌人员到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张纲镇舒乐假日村酒店包厢内,采用牌九和骰子为赌具,以“五百元底子,上不封顶”的方式和大小进行推牌九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负责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赵娟和李盼盼负责抽取头钱。事后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金传春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二、非法拘禁2015年11月底至12月初,丁峰(已判决)因被害人李某在赌博过程中向其借4万元赌资无力偿还,便召集毛向前、毛国庆(上述二人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邰君生、杨安营,并通过被告人邰君生召集郝敬浩、闫乃猛等人将李某控制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客优宾馆8709、8718房间、悠闲美地餐厅等地索要债务,时间从2015���12月3日下午5时许至2015年12月8日13时许。期间,丁峰、毛国庆对李某辱骂、抽嘴巴、拳打脚踢,并逼其下跪。案发后,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郝敬浩、赵娟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安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金传春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金传春、郝敬浩、赵娟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赵海强、胡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犯丁峰、翁海林、李盼盼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金传春、郝敬浩、赵娟的供述与辩解;本院(2016)苏101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被告人曾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等材料;手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赵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赵娟与他人共同实施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传春、邰君生、闫乃猛、赵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郝敬浩、杨安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郝敬浩、杨安营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邰君生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部分召集作用,可认定为主犯,鉴于被告人邰君生的作用相比另一主犯丁峰而言,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闫乃猛、郝敬浩、杨安营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邰君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郝敬浩、赵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安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金传春、赵娟犯赌博罪、被告人邰君生、闫乃猛、杨安营、郝敬浩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均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杨安营、金传春、郝敬浩、赵娟四名被告人均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以后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上述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邰君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邰君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闫乃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闫乃猛犯赌博���,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安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金传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郝敬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赵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对于被告人金传春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邰君生未退赃款人民币800元、闫乃猛未退赃款人民币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莉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169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焱,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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