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建彪与张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彪,张皖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938号原告:吴建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遂川县。被告:张皖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遂川县。原告吴建彪与被告张皖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吴建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建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50元,可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黎丹琪审 判 员 彭玉玲人民陪审员 彭应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