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长艺、郭文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艺,郭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陈长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郭文进,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长艺与被执行人郭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文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郭文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