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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贵洋、徐月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贵洋,徐月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贵洋。被执行人徐月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孙贵洋、徐月素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