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邓小红与四川荣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红,四川荣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345号原告:邓小红,女,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荣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宗华。原告邓小红诉被告四川荣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荣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孙永川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金 龙书 记 员 冷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