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信书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书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刑初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信书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初中文化,经商,住山东省庆云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2017年3月16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信书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邱洪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信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信书强因未履行其与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庆云县迎宾路两侧旧城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而被起诉,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上述协议。被告人信书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被告人信书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信书强未履行判决。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信书强下达了执法通知书,采取了张贴限期迁出房屋公告等方式多次要求被告人信书强限期将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被告人信书强在自有其他住房及新建厂房可以居住等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6年12月2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庆云县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信书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人已履行了判决,并得到了被告人信书强的同意。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边某、张某的证言;2、物证信书强服装厂(照片);3、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4、被告人信书强的供述和辩解;5、法院执法录像资料。被告人信书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书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信书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信书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其家人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信书强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判处缓刑,由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信书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士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