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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林学远与张利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远,张利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18号原告:林学远,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张利代,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林学远与被告张利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学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学远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学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林学远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