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相存与李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相存,李延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72号原告:何相存,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西宁市。被告:李延录,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相存与被告李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相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相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相存撤回对被告李延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额退还原告何相存。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