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相存与李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相存,李延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572号原告:何相存,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西宁市。被告:李延录,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生,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相存与被告李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相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相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相存撤回对被告李延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全额退还原告何相存。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