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义珍与牛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义珍,牛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梁义珍,女,生于1952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牛俊,男,生于1985年8月22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牛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义珍欠款39760.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8元,申请执行费502元,合计40660.1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俊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牛俊所有的银行存款40660.11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