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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行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邬相隽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相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邬相隽,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焦国平(上诉人之夫),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邬相隽因要求确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津010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邬相隽上诉称,其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的行政行为违法,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房产等不动产直接相关,故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其看到2016年2月6日《天津日报》刊登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其母亲(已故)的房屋在该公告的土地范围内,其是该房屋合法使用权的继承人。由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该行政行为最终引起拆迁,使其该房屋被拆除,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确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违法。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起诉所涉的土地使用权系军产,上诉人系因军队拆迁安置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规定:“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上诉人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