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乡下辛口电镀厂、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乡下辛口电镀厂,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乡下辛口电镀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乡下辛口村。法定代表人:朱汝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上海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津011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上辛口乡下辛口电镀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先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