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戴全根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60号罪犯戴全根,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湖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嘉平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全根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戴全根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全根在服刑期间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全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全根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