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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为跃与纪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跃,纪贤,李为跃,纪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258号原告:李为跃,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锋,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纪贤,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李为跃与被告纪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跃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06.5元,由原告李为跃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顾正浪审 判 员  周 芸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雅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