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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尚明玉与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明玉,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437号原告尚明玉,男,1960年8月2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刘金忠,男,1962年10月2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万桂艳,女,1963年1月20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明玉与被告东丰县名流摩托车城、刘金忠、万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明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明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 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