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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王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43号申请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易富路1219号第1、2幢。法定代表人:骆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途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博途公司申请依法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5218号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委员会采用合并审理,裁决书中仲裁员的名字是打印上去而非仲裁员签名,故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被申请人王强隐瞒了其曾在与领导产生争执时有打翻茶几桌具等行为的事实。被申请人王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王强隐瞒了其曾在与领导产生争执时有打翻茶几桌具等行为的事实,该理由涉及事实的认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此外,经审查,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5218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博途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陈蓓蓉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