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新与韩凤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新,韩凤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新,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宾县宾宾西开发区。被执行人韩凤园,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宾县胜利镇本街。本院在执行刘永新诉韩凤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6)黑0125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