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富庆与董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庆,董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667号原告:王富庆,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仲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庆与被告董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