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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富庆与董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庆,董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667号原告:王富庆,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仲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庆与被告董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