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国胜与丁连习、赵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胜,丁连习,赵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13号原告:金国胜,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丁连习,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普,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胜与被告丁连习、赵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胜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丁连习、赵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国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国胜撤回对丁连习、赵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国胜负担。审判员  葛夷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