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妙甜与张凌云、张页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妙甜,张凌云,张页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妙甜,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凌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页秀,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妙甜与被执行人张凌云、张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晋1002执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页秀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张页秀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并向本院作出了充分的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页秀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