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妙甜与张凌云、张页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妙甜,张凌云,张页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妙甜,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凌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页秀,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妙甜与被执行人张凌云、张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晋1002执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页秀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张页秀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并向本院作出了充分的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页秀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