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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吴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吴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808号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富民楼底商。负责人:魏乃兰,经营者。被告:吴学勇,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吴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