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吴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吴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808号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富民楼底商。负责人:魏乃兰,经营者。被告:吴学勇,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吴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天津市明臣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傅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