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建清与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清,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胡建清,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胡建清,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胡建清,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214号原告胡建清,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路644号巨大创意产业园18栋505B房。法定代表人张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负责人袁应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清诉被告广州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清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