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君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君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修正宽,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君柱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徐殿彪。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涉嫌违法,于2016年7月4日立案调查。经申请执行人集体讨论,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告[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哈环罚听告字[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催字[2017]第24172001号环境保护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49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愔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