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玉池与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池,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池,男,1973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齐丽丽,女,1983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洮南市光明。申请执行人张玉池与被执行人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洮南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吉08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玉池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