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怀香与侯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香,侯潮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149号原告:刘怀香,女,1949年9月2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侯潮昌,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现租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刘怀香与被告侯潮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怀香及被告侯潮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怀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潮昌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所欠借款本金以年利率10%计算的借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被告侯潮昌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刘怀香借款共计18万元。2014年8月25日,被告侯潮昌订立《还款计划》,确认欠原告刘怀香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订明于2014年9月8日前归还5万元、2015年春节前归还3万元、2015年中秋前归还5万元、余下5万元在2016年春节前归还,如不能按计划还清欠款,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欠款利息。之后,被告只于2014年9月归还借款3万元给原告,余下借款逾期后一直未归还,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侯潮昌承认原告刘怀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潮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以本金18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日以本金15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刘怀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被告侯潮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湛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