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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景兴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景兴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43号罪犯刘景兴,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景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钟亮、翁科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干警朱琳、江芸芳参加开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景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六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经折算为256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检察机关对罪犯刘景兴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景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景兴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景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