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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委托代理人:周宏伟,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波,男,198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赣0103财保25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陈波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迎宾中大道1155号康城住宅区47栋二单元102室房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波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迎宾中大道1155号康城住宅区47栋二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万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