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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与王玉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王玉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8号原告: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住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范红超,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林飞,系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玉环,女,1950年5月14生,汉族,住××。原告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王玉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汝州市风穴办路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