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来与被告孔艳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来,孔艳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91号原告:张树来,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东路**号。被告:孔艳萍,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小二台北巷**号。原告张树来与被告孔艳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张树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树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树来承担。审判长 彭佳妮审判员 郭福强审判员 张 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