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澧县澧澹乡临津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瞿长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0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湘J81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韦某两人沿津市市刘公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三洲驿派出所门前T型路口时,由于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与由西往东左转弯进入刘公桥路拉板车的蔡某伟、李某贵相撞,造成蔡某伟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李某贵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伟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蔡某伟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15109元的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蔡某伟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李某贵达成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00元的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李某贵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的驾驶证,被害人蔡某伟的户口注销证明,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韦某、王某、蔡某洋、易某耀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贵的陈述;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津卫(乙)检20160082号检测报告、津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6〕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市市公安局公(津)2016(刑技)交尸检字第013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字第1126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蔡某伟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贵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均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蔡某伟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贵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瞿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