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光、李润玲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李光,李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润玲,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刚与被执行人李光、李润玲金钱给付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280000元,利息37800元,案件受理费6142元,申请执行费4742元,共计2946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2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