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成都荣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荣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莉萍,孙献军,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47917L。法定代表人:李玢。被执行人:杨莉萍,女,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孙献军,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2017)成仲案字第21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莉萍、孙献军、刘军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坤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028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莉萍、孙献军、刘军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莉萍、孙献军、刘军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