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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与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梁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95号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财政所一楼。投资人:梁玲,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超,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诉被告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以与被告梁超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阳江市江城区玲玲饲料兽药经销店负担。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