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敬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贺民,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棉纺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敬民,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王贺民、王桂英、王桂兰申请执行王敬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庆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