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734韩猛与许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猛,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韩猛,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许哲,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韩猛因与被执行人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哲进行财产调查,冻结被执行人许哲银行账户,因账户无余额,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许哲在阿里巴巴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许哲在房产部门无登记;在车管部门无登记;在证券部门无登记信息;在工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许哲均未找到,当地居委会亦不知其新住址,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拉纳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