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道腾与叶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腾,叶秀均,黄道腾,叶秀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78号原告:黄道腾,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叶秀均,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腾诉被告叶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黄道腾负担。审判��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