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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道腾与叶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腾,叶秀均,黄道腾,叶秀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78号原告:黄道腾,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叶秀均,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腾诉被告叶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腾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黄道腾负担。审判��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思 关注公众号“”